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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条款是如何适用
时间:2022-04-26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审查员老师们,您们好!  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局是如何适用的?为什么有些企业以公司全称申请,带有行政区划的地名,被驳回,经过复审后还是被维持驳回。而有些商标也是申请人的全称且含有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在其流程并未有驳回的记录,甚至予以核准注册。请问商标局是如何适用的,感谢。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具体以审查结果为准,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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