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时间:2022-05-06 访问量:0
问题:
关于漳州合林木业有限公司的第7951739号图形商标为我们公司申请合法使用的,现接到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需要提供使用证据,该商标一直在使用中,为何要我方提供。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您询问的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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