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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应该如何判断?有没有统一规定标准?
时间:2022-05-09    访问量:0

问题:

60503378号方长木业19类被驳回,引证1929035“长方”被驳回。按照审查标准,木业属于通用词不作审理,方长和长方顺序颠倒属于近似商标,但为什么55475957和60004290也是叫方长木业,只不过多个图形,就可以注册成功?是否有灰色操作?这样的审理明显不公,是否可以撤销55475957和60004290注册公告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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