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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公司照简易注销后,转受让双方如何提供资料商标转让问题
时间:2022-05-17    访问量:0

问题:

我查阅了商标注册业务询问已答问题“公司注销核准后,办理商标移转登记,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终止,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申请时,不需要提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书无需转让方盖章签字。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公司法人已经注销;(2)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3)登记机关存档的注销清算报告;(4)证明有权利继受商标的其他文件。其中,证明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当事人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清算报告中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约定。商标局  12月20日“。没有提到关于执照简易注销企业的,转受让双方如何提供资料商标转让问题。深圳执照简易注消企业,按登记机关简易注销流程要求: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备案或成立清算组、只在信用网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简易注销流程不存在登记机关报送注销清算报告。在此种情况下,深圳公司简易注销后,执照已缴回登记机关,公章已缴销,注销公司的商标要转让到另外一家公司,转受让双方如何提供资料进行商标转让变更登记?注销公司的全体股东可配合签名。望商标局具体答复,感谢

回答:

对于经简易注销已经办理完毕注销的企业法人,如果商标权未在清算过程中处分,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证明属于清算遗漏资产的证明:全体投资人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您询问的商标权,您询问的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2.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您询问的商标权转让的书面文件: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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