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五)项适用
时间:2022-05-17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 公司执照名义或地址变更后,其注册商标未进行名义或地址变更,继续使用,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五)所述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如不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具体适用情形是什么。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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