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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北京代理所与商标局审查员狼狈为奸,严重破坏商标管秩序
时间:2022-05-17    访问量:0

问题:

近日发现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发布了一条微信公众号,其所代理的第50432658号“狼山烧鸡”商标驳回复审通过了初审公告并注册公告。   引证商标为“狼山”(4466552)商标局认为: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狼山燒雞”与引证商标“狼山”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试问:“狼山烧鸡”与“狼山”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此种判断是基于何种理由?如此一目了然的高度近似商标,为何能够并存。若商标局以“个案审查原则”搪塞,难以服众。此种判决严重破坏商标管理秩序,建议商标局严查!!!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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