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申请人,同类别,同群主,同商标名再次提交,商标被驳回
时间:2022-05-24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局的老师您好,个人申请了一个商标,申请号是:49601257,申请时因“该标识含有“三门”,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无其它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被驳回,后面经过驳回复审后,已授权。后来就同一个申请人,同一个商标,同一个类别,同一个群主增加了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等结果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申请号:61867852),一个过一个不过,所以不知道审核老师的审核标准是什么?望回复,感谢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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