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没有通过的理由是不是有失公正
时间:2022-05-24 访问量:0
问题:
请问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的时候是否完全凭主观思想来处理?我们公司申请的商标名称为“东三盟”,以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的理由驳回?请问这种理由是不是太过随意,有失偏颇。请问审查员,“东三盟”为什么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消费者看到我们公司的品牌名称,会想到不好的方向么?我看了下往期的申请,“东贸盟”都可以注册成功,这种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么?那为什么单单驳回了我们的商标呢?请商标工作者考虑下我们的情况,看下这种驳回理由是否能站的住脚?注册商标也是为了我们自身企业的更好的发展,也是迎合国家重视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但是这种情况,属实太过打击我们的积极性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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