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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时间:2022-05-24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从业者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询问,盼回复       申请人新疆油毡厂1982年在19类“油毡”类产品,申请并注册成功“天山”及图形,注册号为187511,后因单位改制,新疆油毡厂将该商标转让给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后期该商标正常续展;因后期商标分类修改,19大类1908小项里增加“防水卷材”产品,我的问题如下       1: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在未取得1908类“防水卷材”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凭借注册号为187511油毡类产品的证书在“防水卷材”类产品使用商标“天山”及图形,并在产品上标注注册商标R标识,该行为是否违法。      2:在没有个人或单位取得1908类“防水卷材”类“天山”及图形名称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其他单位能否在19类1908类“防水卷材“类产品使用“天山”名称,是否构成对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9类油毡类产品的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对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9类“防水卷材”类产品的商标侵权。

回答: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新疆天山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防水卷材”上取得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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