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中冒充注册商标的例外情况的理解
时间:2022-05-30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我是一名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我们注意到商标局今年年初印发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对于其中第二十三条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规定,我们注意到第一款第(七)项对规定“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声明的。”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我们理解进口商品使用的商标如果在中国没有注册就不能使用注册标记(即R)。但是本款似乎给出了一种例外情况,即所谓的”声明“。我们这边正好有客户遇到类似的情况,其在美国拥有某件商标的注册,但在中国并没有注册,其商品上的该件商标标注了注册标记R,那么如果客户要将其商品出口到中国,对其在美国注册的商标使用注册标记,并遵照上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给出声明的话,应该怎么操作呢?这样是否可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呢?
回答:
请询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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