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第62271615号商标因“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如果我们做了变名,将申请人汉语名称变为与申请商标一致,是否能够克服该绝对理由,感谢。
回答:
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具体以审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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