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审查标准不一致,随意驳回商标,导致损失大量时间以及金钱
时间:2022-08-29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于2022年5月提交一批商标,商标名为哈尼爽,合计34个类别。在8月份,该批商标全部被审查员驳回,驳回理由为该标志所含“哈尼”为我国少数民族“哈尼族”简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在申请人申请此次商标之前,就已经经过查询,每个类别均有哈尼以及哈尼加字注册成功的案例,申请时间在申请人之前,均为比驳回,故申请人才会申请。此次驳回的理由,明显审查员使用双重审查随意驳回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此次审查结果表示不接受以及强烈的愤怒,并且给申请人带来了大量的损失,故请求知识产权局的商标从业者能够给申请人一个合理的答复。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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