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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25201069号第11类“金兰”商标撤销的异议
时间:2022-09-08    访问量:0

问题:

刘佳宁委托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对我个人持有“金兰”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我委托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答辩,并提供了充足的在实用的证据,由于我经营的使用“金兰”商标的产品是集成灶,不是传统的烟机、灶具,商标局就把我11类里的电炊具、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给撤销了,我认为此决定欠妥。百度百科上都可以查到集成灶的概念——集成灶是一种集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储藏柜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厨房电器,有双气的,一电磁炉一气的,双电磁炉的。它不单纯的是灶,还包含着油烟机,它是个集成厨房电器。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把11类里的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给撤销了。望商标局工作人员慎重考虑,毕竟我们商标持有人申请商标不易,在这些年里运作“金兰”这个品牌也投入了很多的精力和财力,希望商标从业者们重新考虑一下,感谢!

回答:

您好, 本平台无法核实撤三审查阶段提供使用证明材料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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