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类服务项目的询问
时间:2022-09-09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审查员,您好!盼商标局详细解答以下问题:问题1:请问商标权人经营超市的使用证据(店面照片、销售小票等),能否认定为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这一服务项目的使用证据呢?问题2:请问商标权人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开办超市(商标作为超市招牌)的证据,能否认定为第35类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这一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据呢?问题3:请问具体哪些使用证据,商标局才会认定为是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的使用证据呢?能否列举部分第35类商标撤三答辩、撤销复审答辩成功的案例呢?
回答:
您好, 问题一、以上所列证据可以作为使用证据提供,撤三答辩证据均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否认定有效需以具体提供证据和审查员实际审核情况为准。问题二、此种情形需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后以审查员实际审核情况为准。问题三、本平台无法提供相关案例。如仍有疑问,请打电话到国家商标局询问电话010-63248500人工详询。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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