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863760号西大井驳回通知信息
时间:2022-09-27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商标局,我们公司于2022.9.26号收到关于第65863760号33类西大井商标,贵司给予驳回理由: 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在作出该理由回复的时候,请给予合理司法解释回复,查询大量资料,认为该商标没有对社会及公众造成什么不良影响,商标局总是一句话回复了,没有对该商标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原因起源进行说明,对于申请人是及其不合理的!商标局能否给一个合理的司法解释回复!感谢!
回答:
您好, 经过查询得知,该标识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