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驳回理由询问
时间:2022-09-27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从业者,第65478629号商标的申请以“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无法理解,这个商标不是由于这样设计才更具显著性吗?望解释!感谢

回答:

您好, 经过我们的核实,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