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从业者,第65478629号商标的申请以“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无法理解,这个商标不是由于这样设计才更具显著性吗?望解释!感谢
回答:
您好,
经过我们的核实,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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