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716520号商标审查结论存疑的函
时间:2022-10-08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您好 我们公司申请的第65716520号商标,于近期被以商标法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驳回理由为缺乏显著性特征。 我们公司为了弘扬武术精神,传承“太极十三把养生棍”强身健体之功能,特申请具有公司特色的“龙腾黄河”武术品牌,并期待后期加以宣传和使用。 经查询相关文献资料,《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原文为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该商标设计之初,“龙腾黄河”便是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与十三把棍连用,本身具备显著特征。以上为本人对驳回理由的不解。商标局商标从业者研判答复为盼!
回答:
您好, 经过我们的核实,您询问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到作为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和审查审理指南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指南,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国家商标局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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