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申请号65925474,驳回理由是: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请问具体会产生什么误认,实在不理解
回答:
您好,
经过我们的核实,该标识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国家商标局 11月10日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