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期申请人收到一批补正是有关《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需将名下所有有效商标一并变更至新名称和地址下,申请人其中有两件商标申请初期即用的是新名称和地址,届时未一并变更名称和地址,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将已在新名称和地址下的两件商标再申请一次变更名称和地址吗(即使名称和地址信息一致的情况下)
回答:
已是最新名称和地址不用重新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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